推廣積體電路設計相關之工程、科學、管理、教育及其他學門之研究應用。並促進國內微電子產業升級,協力發展臺灣積體電路設計工程事業,聯繫國際相關組織並 推動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臺灣積體電路設計學會章程
內政部110年9月15日台內社字第100018011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8月台內團字第112003899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積體電路設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推廣積體電路設計相關之工程、科學、管理、教育及其他學門之研究應用。並促進國內微電子產業升級,協力發展臺灣積體電路設計工程事業,聯繫國際相關組織並推動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後:
一、提供政府制定積體電路設計相關政策之建議。
二、舉辦積體電路設計相關之研討會,講習,訓練,觀摩等活動。
三、協助會員發展積體電路設計相關產業。
四、建立積體電路設計相關人才資料庫。
五、發行積體電路設計相關之書刊。
六、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決積體電路設計相關問題。
七、加強積體電路設計產業之國際化聯繫與交流。
八、其他。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 正會員(分兩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積體電路設計具有高度熱誠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則為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於積體電路設計相關產業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其機構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則為永久會員。
- 榮譽會員:凡對積體電路設計相關產業、研究、本會會務有卓越貢獻者,經三分之二出席理監事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構,年度贊助學會金額到達理監事會決定金額,為贊助會員。
- 學生會員:凡對積體電路設計相關領域有興趣之大專院校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但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並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全體正會員組成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正會員人數超過參佰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後: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後: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後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監事代理,每一理事、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之,如會費收入不敷會務開支時得授權理事會調整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十一條
各項會費皆由本會收取,各分級組織得視舉辦活動情形申請補助,由本會理事會編列預算,經理事長同意後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各種會員之常年會費應於一月一日前繳齊之。
第三十三條
凡會員逾期仍不繳會費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會員停權超過三年即喪失會員資格。停權會員停享會員應享之權利,但仍保留其會籍。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僅需繳付當年度會費即可復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一八八四六號函准予備查。